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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失独老人的晚年(民生三问)

发布时间: 2014-07-11 14:17:34   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 人民日报   浏览次数:

        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在京召开全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座谈会,就失独等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工作,家庭司司长王海东接受了记者采访。
  一问 怎样帮扶失独家庭
  记者:不少失独家庭生活困难,国家该如何帮扶?
  王海东: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解决失独家庭的特殊困难,对失独家庭的帮扶救助已经做出了制度安排,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大扶助力度。《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该规定明确了地方政府应承担的责任。
  国家自2008年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夫妻双方都可以领取特别扶助金,并于2012年提高了特别扶助金标准。
  2013年,全国领取特别扶助金的独生子女死亡的特扶对象为40.7万人,约27.5万个失独家庭。
  2013年底,民政部等五部委印发通知,从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关怀等方面加大对失独家庭的扶助力度,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的责任,并从2014年起,将失独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70元。
  二问 扶助金标准如何确定
  记者:对于失独家庭,扶助金标准怎么确定?
  王海东:扶助金的标准是综合考虑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的生活消费水平等因素确定的。国家主要通过两个方面的措施提高扶助金标准。
  一是建立扶助金标准动态增长机制。国家于2011年建立了扶助金标准的动态增长机制,以居民家庭年人均消费支出增长幅度作为调整的主要依据,当居民家庭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累计增长幅度达到或超过30%时,就启动扶助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提高扶助金标准。
  二是更多地发挥地方政府的力量。中国地域辽阔,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国家的扶助金标准是保基本、兜底线,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提高扶助金标准。
  目前全国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别扶助金标准都高于国家标准。如最近河南省加大对失独家庭的扶助力度,“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并规定“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
  三问 失独后养老有何制度安排
  记者:保障失独老人安度晚年,政府有何制度安排?
  王海东:国家对失独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做出了全面的政策安排。
  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
  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要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各地也加大了对失独家庭的养老保障力度。陕西省建立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失去生活能力以及年龄在60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可以由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就地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安置在敬老院。
  在医疗保障上,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
  在社会关怀上,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的积极作用,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及农村危房改造的优先给予安排,优先安排收养子女、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提供必要的丧葬服务补贴,建立联系人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