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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政厅出台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6-11 11:04:32   作者:湖北民政   来源: 湖北民政   浏览次数:

      为认真贯彻《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依法推进湖北省养老机构实施行政许可,近日,我厅出台了《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指导意见》。这使我省成为较早出台贯彻落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的省份之一。 
  《指导意见》明确了我省实施养老机构行政许可的总体要求。即坚持明确责任、规范程序、降低门槛、简化手续,逐步建立权责统一、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许可工作运行机制,促进各类养老机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把握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重点环节。分别就许可对象、设立条件、许可权限、申报材料、许可程序等方面予以明确和细化,充分体现了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指导意见》安排部署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换证工作。要求各地自指导意见下发之日起,按照鄂民政函〔2013〕358号文件中“分头负责、统一发证”的原则统一实施行政许可。对新设立的养老机构一律凭本指导意见实施行政许可,对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颁布前按《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要求成立的城市公办、民办养老机构及光荣院、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许可证换发工作提出了具体明确要求。 
  《指导意见》强调要提高许可能力。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要定期或不定期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卫生防疫、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坚决杜绝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要对本次养老机构换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下发书面整改通知书,并督促落实。要避免以举办养老机构为名从事房地产开发等违法行为。要建立健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公布养老机构设立、注销、变更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与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