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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出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7-14 12:35:27   作者:南京日报   来源: 南京日报   浏览次数:

        随着城镇化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就业,迫切需要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近日,江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下发《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打通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接续渠道。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主要惠及两类人群,一类是农民工,他们在老家务农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务工后又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另一类是城镇就业不稳定人员,他们在家待业时参加居保,就业后又参加职保。”人社部门相关人士解释说。

  根据《实施意见》,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时,应先按有关规定确认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再向待遇领取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制度衔接。

  户籍地与待遇领取地不同,可向户籍地提出申请

  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但本人愿意延缴满15年的,应先按有关规定确定延缴地,延缴满15年后再向延缴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延缴地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保人员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如户籍地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不同统筹地区,也可向户籍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户籍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传送给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缴费年限不满15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可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或按规定延长缴费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内(按月计算)既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只计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由转入地经办机构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相应月份中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对于同时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并解除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核定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数额,通知参保人员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