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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7-23 12:46:32   作者:宝鸡民政   来源: 宝鸡民政   浏览次数:

陕政发 〔2014〕2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保障水平,现就我省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充分发挥政府作用,通过简政放权,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发展多元化社会养老服务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5%以上的乡镇和7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站点,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养老服务就业岗位达到50万个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服务补贴制度。完善养老服务托底政策,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老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适时提高供养标准。建立老年人医疗护理保险制度,减轻养老医疗护理服务自付压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上涨情况等,适时调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补助标准,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二)完善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建设,每个设区市要建设1所500张以上床位的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每个县(市、区)要建设1所公办社会福利中心。各地在制订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标准的,要限期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备养老服务设施。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推动老年人家庭和公共无障碍设施改造。
  (三)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将所有农村“三无”老年人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适时提高供养标准。健全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功能,在保证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前提下,支持供养机构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设置专业岗位,配备专业社会工作人员。充分利用农家大院、闲置校舍等,建设农村幸福院等互助性养老服务机构,力争3-5年农村幸福院覆盖所有中心村。
  (四)发展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支持建立以社会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大力发展家政服务,支持企业和社会机构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服务。支持社区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开展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等养老服务。支持社区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和场所,组织开展老年文化体育等活动。
  (五)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卫生管理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完善医疗保险报销制度,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投融资力度。各市、县、区政府要加大投入,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适当向农村倾斜。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政府发行债券要统筹考虑养老服务需求。
  (二)保障土地供应。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民间资本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建立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要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的管理规定,优先保障供应,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
  (三)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按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兴办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享有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
  (四)加大补贴支持。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采用公建民营方式的养老机构,运营期间享受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政策。社会资本兴办的全托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享受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日托型社区老年人照料中心享受运营补贴。各级福彩公益金的50%以上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五)加强队伍建设。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等,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居家养老互助服务。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开展养老服务技能培训。落实公办社会福利机构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社会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养老服务业发展政策,及时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规范管理和指导督查作用,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行业监管。民政部门要健全养老服务机构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指导养老机构规范管理,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违法行为。物价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监督管理。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加强对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考核,确保任务到位、责任到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和省老龄办等部门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要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