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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制定印发《高龄补贴发放工作规范》老人优待扩面到80周岁

发布时间: 2014-07-31 15:00:22   作者:陈兴亮 马玲   来源: 枣庄市峄城区老龄办   浏览次数:

        枣庄市认真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据《枣庄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第132号政府令),建立和完善高龄老年人补贴发放制度,并同时建立老年福利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增长机制,对城乡八十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每月发放30-80元的高龄补贴,提升老年人的幸福指数。为统一规范全市高龄补贴发放工作,市老龄办、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印发《枣庄市高龄补贴发放工作规范》,规定各区(市)补贴配套资金要足额到位,确保高龄补贴老年人年龄扩面到80周岁高龄补贴标准提高至每月30-80元目标的实现,全面落实老人优待政策,增强老人的幸福感。

  《枣庄市高龄补贴发放工作规范》规定,一、高龄补贴发放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具体由各级财政、老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数据采集、资金筹集、资金管理、补贴发放工作。 区(市)老龄部门为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审批机关,乡镇(街道)老龄部门为日常管理机构,村(居)委会协办员具体承办有关事务。 凡年满80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均可申请享受高龄补贴。其中,年满80周岁,未满90周岁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30元标准发放;年满90周岁,不满百岁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60元标准发放。各区(市)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继续执行当地已经出台的老年人优待政策。二、严格高龄补贴的申请、审批。 凡年满80周岁、具有当地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携带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向村(居)委会申请享受高龄补贴。申请人须填写《高龄补贴申报登记表》(附表一、二,简称《申报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居)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盖章或留指纹确认。村(居)协办员负责对申报人员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待无异议后,将《申报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等材料,按规定时限上报乡镇(街道)老龄办。乡镇(街道)老龄办负责对申报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在《申报表》上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申报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区(市)老龄办。 区(市)老龄办应对申报人员进行再复核(可与公安部门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申报人员如出现跨地区户籍转移或死亡等情况,应填写《高龄补贴注销登记表》(附表三,简称《注销表》),进行注销登记。村(居)协办员应按规定时限将《注销表》上报乡镇(街道)老龄办。经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时限将上述材料上报区(市)老龄办备案,同时终止向其发放高龄补贴。 三、多渠道筹集补贴资金,加强管理与发放。高龄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市)、乡镇(街道)三级财政按照25%、50%、25%的比例分级负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级财政负担资金,由市级补助给各区(市)财政。 高龄补贴由区(市)老龄机构采取“一人一折”方式委托金融机构每季度发放一次。区(市)老龄机构每季度通过高龄补贴信息查询系统生成下季度符合领取高龄补贴待遇条件的《老年人高龄补贴发放登记表》(附表四),并且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发放名单,将所需资金拨付老龄机构发放。四、强化监督管理。各级老龄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做好高龄补贴发放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及时办理高龄补贴停发或增发手续。为做好高龄补贴发放的动态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应于每年1月5日、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前将本辖区享受高龄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区(市)老龄部门,区(市)老龄部门应于每年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前将本辖区享受高龄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本季度高龄补贴,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高龄补贴的,一旦发现,除全额追回所发补贴外,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申请人对不予享受或者停发高龄补贴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老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凡发现老龄部门统计数据不准确、上报资料不及时、或冒领高龄补贴金的情况和行为,财政部门将停拨高龄补贴。待整改达标后,恢复正常拨付。各镇、街道老龄办应通过新闻媒体及印发宣传手册等手段,灵活多样地向全社会特别是老年人宣传高龄补贴发放规定及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