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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双二元结构”体制 建立公平的养老保险体制

发布时间: 2014-09-18 11:14:22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浏览次数:

        历史延续下来的养老保险体制,城市与农村、城市内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截然不同,是“双二元结构”体制。改革就是要打破这种“双二元体制”,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体制。

        其一,城市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目前,城市养老保险“二元体制”,在养老金来源上,企业和职工要按时缴费,计入养老金个人账户;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人均不需要缴费,也没有个人账户。在养老金发放上,企业职工退休后按比例领取,养老金替代率一般在50%—70%不等;机关和事业单位,按参加工作时间确定养老金领取比例,养老金替代率一般在75%—100%不等。本来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工资率就存在着较大差距,养老金替代率又相差很大,造成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退休金差距过大,有失社会公平,必须改革。《决定》指出,“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个人账户制度,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确保参保人权益,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坚持精算平衡原则。”按照这样的要求破除城市养老保险“二元体制”,企业是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问题,而机关和事业单位,则要另起炉灶,建立起符合要求的养老保险体制机制。

        不过,需要弄清楚的是:向哪条轨道“并轨”?许多人以为是机关事业单位向企业“并轨”,只需将企业运行的一套养老体制移植到机关事业单位就行了。目前企业的一套养老框架具有参考价值,但是养老金积累分配失衡、个人账户名不符实、激励机制软弱无力等,都需要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改革。“并轨”是向着符合改革要求、所要建立的新的养老体制并靠。这就牵涉到改革的方向、思路和目标,所要建立的新的养老保险体制“准轨”的框架和实质。

        改革所要建立的新的养老保险体制,应是“积累补充型”的养老保险体制。即养老金积累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和所在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按照确定的养老金缴纳比例(缴纳额/原工资)按月定期缴纳。基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为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唯一凭证。另一部分是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单位自主决定缴纳等级并按规定等级金额定期缴纳。政策上给予特别优惠,可以实行缴纳养老金部分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保证多交能够累进式多得。设立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账户,按照个人、单位缴纳比例合理分配领取份额,形成补充养老保险积累机制。参照过去经验并通过精算,合理确定养老金替代率和缴费年限;完善养老金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确保养老金保值、增值。

        改革所要建立的积累补充型养老保险体制,与现行“社会统筹+个人账户”体制既有联系,又有较大区别。联系在于,将个人养老金账户升级为个人养老基金积累账户,成为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唯一凭证。区别在于,目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没有个人养老金账户,要制定个人养老金征缴的细则,建立起新的个人养老基金账户;企业的个人账户也有一定的虚数,要适度做实养老金个人账户空账。最终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积累余额与养老金给付的直接挂钩和对接,保证养老基金的可持续运行。

        其二,农村养老保险体制改革。建立全国统一的积累补充型养老保险新体制,农村养老保险无疑要纳入其中。2009年开始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迅速扩大,目前已经覆盖全国,为实施新的体制改革打下了基础。有鉴于此,“新农保”升级改革应是重点。依据由辽宁大学领导牵头对辽宁、北京、江苏、安徽、四川、甘肃等20个省区市农民养老经济条件及养老状况的调查,参保人员的满意度比较高。比较满意占39.0%;一般占30.0%;非常满意占17.0%。三项合计,占到86.0%,居绝大多数。非常不满意仅占2.0%,不太满意占9.0%,两项合计占11.0%。这说明广大农民群众对这件新鲜事物是拥护的、欢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