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孙诚)根据《条例》,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符合有关规定的,市、区(县)政府给予建设补贴,根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给予运营补贴,并根据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数量增加运营补贴。
利用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和学校兴办养老机构的,由市和所在区县政府给予建设补贴,并给予公共服务方面的政策支持。养老机构、社区老年服务中心和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的水电气热等能源价格执行民用标准。鼓励养老院投保责任保险,对投保责任保险的,由市和区县政府给予保费补贴。经济困难需要生活照料的老人,由本人或者其家属申请,经民政部门评估并审核后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
享受政府建设补贴的养老服务单位,在规定期间内不再从事养老服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回政府补贴资金,并可处政府补贴资金数额二倍的罚款。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养老服务等补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可处骗取数额二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