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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再征意见

发布时间: 2016-10-24 13:23:37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三秦都市报 - 三秦网   浏览次数:

为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提高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水平,在今年8月对《陕西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通过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陕西省法制办与省民政厅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后,再次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鼓励组织和个人利用闲置场所,设立贴近小区的小规模、多功能养老护理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依法承担义务

  为满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修改完善后的征求意见稿对规划建设、服务保障、扶持政策、法律责任等方面均提出详细意见。居家养老服务包括的内容有助餐、助浴、助行、家庭保洁、代购代缴等生活照料服务;健康体检、医疗康复、家庭病床等医疗卫生和家庭护理服务;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服务;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教育培训、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等服务;以及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在家庭责任上,明确提出,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依法承担老年人赡养、扶养义务。需要由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扶养义务人承担相应费用。

  鼓励个人以捐赠捐助方式支持居家养老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逐步推进老旧小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服务设施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步建立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护理补贴制度,提高老年人购买养老护理服务能力。扶持和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志愿组织,鼓励组织和个人参加居家养老服务志愿活动。鼓励组织和个人以捐赠、捐助等方式支持居家养老服务活动。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对养老服务业的扶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设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险等险种。

  社会力量新建、改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经验收符合标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服务项目、人次和对象,政府给予运营补贴。

  擅自改变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途最高罚10万元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造成老年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民政部门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拆除或者改变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