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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个地级市启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

发布时间: 2017-04-19 13:41:37   作者:谭炎午   来源: 中国养老地产研究   浏览次数:

据新华社讯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印发通知和考核办法,正式启动第一批中央财政支持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对2016年底全国遴选的26个地级市试点地区提出试点任务要求和工作安排。

  根据两部门日前印发的《关于做好第一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试点任务分为基本试点任务和特色试点任务两类。基本试点任务是指在所有试点地区都要开展,并作为民政部和财政部年度考核重点的试点任务;特色试点任务是指试点地区根据本地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特点需要,自行选择在试点地区所有或部分区县范围开展的试点,可在通知列出的4项任务范围内自主选择或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的重点领域内确定。

  两部门结合当前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点探索领域,对第一批试点地区部署了“7+x”的试点任务。“7”是指7项基本试点任务,即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试点经费保障机制;建立省级试点工作督促指导机制;开展试点地区特殊和困难老年人筛查摸底工作,为制定试点方案、明确服务重点等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推动形成以社会力量为主体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多元供给格局;探索建立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增加一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x”是指各试点地区根据地区特点和实际,自行选择开展的多项特色试点任务。

  为了加强指导和评估,两部门还制定了《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绩效考核不合格的,扣减部分或全部补助资金,并取消该地区当年试点资格。绩效考核优秀或合格的,拨付剩余资金,保留该地区当年试点资格。绩效考核优秀的,在拨付剩余资金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奖励,并在下一年度增加该地区所在省份的试点地区名额。

 

政策文件一: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的精神,落实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要求,中央财政决定安排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通过以奖代补方式,选择一批地区进行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促进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重点支持试点地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力量运营、市场化运作,全面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综合服务能力,总结推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可推广、可复制、可持续的经验,引领带动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巩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基础地位,满足绝大多数有需求的老年人在家或社区享受养老服务的愿望。

(二)基本原则。

一是中央引导、地方为主。中央明确试点目标任务,给予资金支持、工作指导,并对地方试点进行跟踪评估和绩效考核,对成功模式和经验做法进行宣传、复制和推广。地方政府是发展居家和养老服务业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推进机制,明确相关措施,并抓好组织落实。

二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方面的主导作用,落实准入、金融、财税、土地等优惠政策,通过搭建平台、购买服务、公办民营、民办公助、股权合作等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同时,政府负责行业监管,制定标准规范,确保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供给质量和水平。社会力量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保供给、可持续,有效提高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三是突出重点、先行先试。鼓励试点地区立足本地实际,以解决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短板问题为重点,探索创新,开展多种形式的试点,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积累经验,充分发挥其典型示范、以点带面的作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试点,前两三年重点针对发展短板,采取有效促进措施,形成综合服务能力,后两三年重点完善政策措施,推广成功试点经验,形成规模,扩大服务覆盖面。

(三)试点目标。通过中央资金引导,鼓励地方加大政策创新和资金投入力度,统筹各类资源,优化发展环境,逐步认识和把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规律,形成一批服务内容全面覆盖、社会力量竞争参与、人民群众普遍认可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成功经验,形成比较完备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环境和推动机制,鼓励其它地区借鉴应用,快速提高我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能力和水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试点资金以打造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软环境和软实力为主,硬件设施建设为辅。

二、重点支持领域

(一)支持通过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股权合作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管理运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培育和打造一批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的龙头社会组织或机构、企业,使社会力量成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主体。

(二)支持城乡敬老院、养老院等养老机构开展延伸服务,直接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或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技术支撑。

(三)支持探索多种模式的“互联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和智能养老技术应用,促进供需双方对接,为老年人提供质优价廉、形式多样的服务。

(四)支持养老护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专业服务人员培养,增强养老护理职业吸引力,提升养老护理人员素质。

(五)推动完善相关养老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积极培育和发展第三方监管机构和组织,建立服务监管长效机制,保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质量水平。

(六)支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积极推进医养结合,使老年人在居家和社区获得方便、快捷、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

(七)支持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支持依托农村敬老院、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已有资源建设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互助幸福院、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满足城乡老年人特别是空巢、留守、失能、失独、高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三、组织实施

(一)申报程序。各省(区、市)组织所辖地市进行申报,申报城市自愿报名申请,经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民政部和财政部审定。民政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申报城市进行打分和排序,选择部分重视发展养老服务业,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方面具有良好工作基础,在老年人口规模、老龄化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方财力等方面具有代表性的地级市(含直辖市的区)开展试点。具体申报口径和要求按《关于开展2016年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

(二)资金支持。2016年选择部分地级市(含直辖市的区)进行试点,中央资金突出奖补原则,按因素法分配,采取当年预拨60%,次年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结算,由试点地区统筹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结合其实际情况安排用于上述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业发展的7个重点领域。

(三)绩效考核。民政部将会同财政部主要根据以上7个方面的重点支持领域,提出绩效目标考核要求,并组织开展相应的考核评估。对于考核结果较好并达到一定标准的地区,拨付剩余的40%结算资金,对于特别好的地区,将在拨付40%结算资金的基础上额外给予10%奖励,并在下一年度增加该地区所在省份的试点地区数量;对于考核结果较差,未达到一定标准的地区,将根据其得分情况扣减部分或全部补助资金,并取消当年乃至今后的试点资格。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各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切实承担起责任,组织试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并加强对试点地区的跟踪指导,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民政部 财政部

2016年7月13日

 

政策文件二: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7〕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推进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

绩效考核办法

民政部 财政部

2017年3月28日

附件

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

试点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绩效考核,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办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全面客观地对试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组织管理情况,以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进行的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绩效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激励鞭策的原则,目的是突出成效,强化监督,体现奖惩,保证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试点工作的带动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 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由组织实施、资金安排、工作成效等方面的指标构成,其中:组织实施主要指试点地区政府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设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出台相关法规、政策和规划等情况;资金安排主要指试点地区政府和社会力量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投入及其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工作成效主要指民函〔2016〕200号文件明确的7个重点支持领域试点工作具体进展情况等。每个指标具体分解为若干个明细指标,明细指标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在年度试点绩效考核通知中确定。

第五条 绩效考核主要依据中央层面出台的彩票公益金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民政部、财政部下发的年度试点绩效考核通知,有关资金拨付和工作成效的统计数据及经审核认定的书面材料。

第六条 绩效考核采取综合评分法,满分为100分。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分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以上90分以下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 民政部会同财政部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逐年确定公布试点工作绩效考核指标和评价标准。

第八条 绩效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各地自评。试点地区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下发的年度试点绩效考核通知要求,将上一年度试点工作自评报告报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试点地区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对试点地区的自评报告进行复核后报民政部、财政部。

(二)综合评价。民政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具体考核工作方案,开展实地评定,收集绩效考核相关资料,结合试点地区自评报告和实地评定等情况,进行量化评价。

第九条 试点地区的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结算上一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和评定下一年度试点地区的重要依据。绩效考核不合格的,扣减部分或全部补助资金,并取消该地区当年试点资格。绩效考核优秀或合格的,拨付剩余资金,保留该地区当年试点资格;绩效考核优秀的,在拨付剩余资金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奖励,并在下一年度增加该地区所在省份的试点地区名额。

第十条 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相关机构在绩效考核中有徇私舞弊、违规操作等行为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文件三: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民政部

2017年2月10日

附件:

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彩票管理条例》、《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2016年至2020年期间,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试点地区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是指按民函〔2016〕200号文件,由民政部和财政部遴选确定的地市(含直辖市的区,以及计划单列市)。

第四条 财政部商民政部按照因素法分配补助资金,当年按一定比例预拨,次年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结算。分配因素主要包括试点地区老年人口规模、财力状况、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业的工作基础和进展成效等。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补助资金后(以预算文件印发日为准),应于1个月内将补助资金下达到试点地区。

第六条 试点地区及所在省份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安排资金,并有效动员社会资源,共同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

第七条 补助资金由试点地区统筹其他渠道的政府补助及社会资源,重点用于支持以下领域:

(一)支持通过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股权合作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管理运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培育和打造一批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的龙头社会组织或机构、企业,使社会力量成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主体。

(二)支持城乡敬老院、养老院等养老机构开展延伸服务,直接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或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技术支撑。

(三)支持探索多种模式的“互联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和智能养老技术应用,促进供需双方对接,为老年人提供质优价廉、形式多样的服务。

(四)支持养老护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专业服务人员培养,增强养老护理职业吸引力,提升养老护理人员素质。

(五)推动完善相关养老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积极培育和发展第三方监管机构和组织,建立服务监管长效机制,保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质量水平。

(六)支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积极推进医养结合,使老年人在居家和社区获得方便、快捷、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

(七)支持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支持依托农村敬老院、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已有资源建设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互助幸福院、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满足城乡老年人特别是空巢、留守、失能、失独、高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八条 补助资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活动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九条 试点地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按照试点工作绩效考核办法有关要求,向省级民政、财政部门书面报告试点工作总结。试点地区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汇总分析试点地区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于每年7月15日前书面向民政部、财政部报告。

第十条 省级以上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上一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和社会公告等工作。

第十一条 民政部会同财政部于次年在地方自评报告的基础上,组织专门力量对试点地区开展绩效考核评估。对考核结果较好并达到一定标准的地区,拨付剩余结算资金;对考核结果特别好的地区,将在拨付结算资金的基础上给予适当奖励,并在下一年度增加该地区所在省份的试点地区数量;对考核结果较差、未达到一定标准的地区,将根据情况扣减部分或全部补助资金,取消当年乃至今后年份的试点资格。

第十二条 试点地区财政、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补助资金,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用于工作人员福利补贴、工作经费等。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助资金。组织、机构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省级财政、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对各地试点工作进展的绩效考核办法由民政部和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试点地区及所在省份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各司其职,互相协作,共同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