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命关怀协会
健康产业发展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20160519试行)
l 为加强健康产业发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健产委)的管理工作,依据《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章程》及《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对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l 委员会是中国生命关怀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下属的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l 在协会的领导下,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协会领导及监督,遵守协会章程,自觉维护协会形象。
l 完成协会授权、委托的工作项目和业务活动,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积极向协会提出有关产业发展、政策、经济、技术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l 接受协会委托,参与制定协会标准、相关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制定本机构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报协会备案后实施。
l 积极开展健康产业领域的科研学术交流及培训工作,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广本领域内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l 在协会授权范围内积极发展协会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同时也是协会会员,由协会统一发放会员证。及时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和合法权益,做好协会企业会员的服务工作,帮助和支持企业会员科技创新、服务创新,协助协会解决企业会员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l 响应协会号召,积极组织和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推进公益事业的发展。
l 配合协会开展社团年检、审计、评估等。
l 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l 按《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对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协会缴纳服务费。
l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执行主任2人,常务副主任1人,副主任委员5~7人;秘书长1人,执行秘书长2人,副秘书长各5~7人和理事、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协会的副理事长或常务理事担任,由协会聘任,其余人员由主任聘任,报协会备案。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任期满,在协会指导下开展换届工作。
l 委员会职责:1、制定和修改本委员会工作条例,报协会审批后执行;2、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报协会备案;3、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协会备案;4、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表,配合协会做好年检、审计和评估工作;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l 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北京市丰台区城南大道大厦1-615室。
l 委员会目前的主要职责是以促进健康产业发展主导,推动健康产业发展;开展健康教育及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开发健康管理与促进的应用技术,研发智慧健康系统,开展健康公益活动,组织健康产业发展高峰论坛及国际国内健康产业行业学术交流。
l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委员会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委员会领导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每周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通过远程视频和电话通讯形式召开。
l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l 召开委员会议,应提前一个月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报告协会,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向协会报告会议召开情况。
l 协会对委员会实施监督管理。委员会每年12月向协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新发展会员名单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l 委员会实行目标责任制,开展业务活动时使用冠以“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规范全称。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协会的利益,不得从事与国家法律、协会章程不相符的活动。不得以协会名义进行有偿经营活动。
l 委员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
l 收取的会费中由协会返还的部分;
l 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有偿服务的收入;
l 会员捐赠和社会赞助;
l 其他合法收入。
l 委员会实行内部独立核算,单独设置会计账簿,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协会报告收支情况,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将会计报表并入协会会计报表。
l 委员会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私自截留会费收入。在协会授权范围内,依据协会会费标准代表协会收取会费,会费缴入协会账户,其中60%计入委员会账簿,作为工作经费使用。
l 委员会除授权外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经协会授权可以代表协会接受捐赠收入,捐赠收入应当缴入协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
l 委员会印章管理:
n 委员会印章由协会统一刻制、发放、监督使用和收回。
n 印章由负责人自行保管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n 建立公章管理制度,明确公章的保管、使用、登记、责任等。
n 委员会印章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协会名义开展活动需要使用的,需向协会申请加盖协会公章。
l 委员会举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活动,需报协会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
l 活动范围广、影响较大的社会公益活动。
l 涉外活动,包括组织涉外学术研讨会、承接涉外会议、接受境外捐款等。
l 需要以协会名义开展的活动。
l 委员会违反协会章程,视情节给予批评、通报、限期整改、更换负责人等处理,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l 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涉及违反民事、行政、劳动人事等法律法规的,按照与协会签订的《任期责任书》和《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l 本《条例》自2016年 5月 19日起实施。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健康产业发展工作委员会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