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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命关怀协会 科学养生推广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讨论稿)

发布时间: 2016-08-11 14:40:37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

科学养生推广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讨论稿)

 

l  为加强和改进科学养生推广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工作,依据《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章程》及《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对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l  委员会是中国生命关怀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下属的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l  在协会的领导下,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协会领导,遵守协会章程,自觉维护协会形象。

l  完成协会授权、委托的工作项目和业务活动,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积极向协会提出有关产业发展、政策、经济、技术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l  接受协会委托,参与制定协会标准、相关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制定本机构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报协会备案后实施。

l  积极开展科学养生领域的科研学术交流及培训工作,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广本领域内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l  在协会授权范围内积极发展协会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同时也是协会会员,由协会统一发放会员证。及时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和合法权益,做好协会企业会员的服务工作,帮助和支持企业会员科技创新、服务创新,协助协会解决企业会员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l  响应协会号召,积极组织和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推进公益事业的发展。

l  配合协会开展社团年检、审计、评估等。

l  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l  按《中国生命关怀协会对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协会交纳服务费。

l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5-7人;秘书长副秘书长各1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协会的副理事长担任,由协会任命,其余人员由主任任命,报协会备案。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任期满,在协会指导下开展换届工作。

l  委员会职责:1、制定和修改本委员会工作条例,报协会审批后执行;2、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报协会备案;3、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协会备案;4、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表,配合协会做好年检、审计和评估工作;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l  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财富西环大厦711室。

l  委员会目前的主要职责是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新晃龙脑为载体,推广美眼、美嗅、美容、美食之立体养生方法;传播养生与生命随行、生命与自然相依之养生理念;承担起“通络、通窍、通血脉;育人、愈疾、愉人生”之使命。

l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通过通讯形式召开。

l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l  召开委员会议,应提前一个月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报告协会,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向协会报告会议召开情况。

l  协会对委员会实施监督管理。委员会每年12月向协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新发展会员名单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l  委员会实行目标责任制,开展业务活动时使用冠以“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的规范全称。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协会的利益,不得从事与国家法律、协会章程不相符的活动。不得以协会名义进行有偿经营活动。

l    委员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

l  收取的会费中由协会返还的部分;

l  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有偿服务的收入;

l  会员捐赠和社会赞助;

l  其他合法收入。

l  委员会实行内部独立核算,单独设置会计账簿,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协会报告收支情况,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将会计报表并入协会会计报表。

l  委员会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私自截留会费收入。在协会授权范围内,依据协会会费标准代表协会收取会费,会费缴入协会账户,其中60%计入委员会账簿,作为工作经费使用。

l  委员会除授权外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经协会授权可以代表协会接受捐赠收入,捐赠收入应当缴入协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

l  委员会印章管理:

n  委员会印章由协会统一刻制、发放、监督使用和收回。

n  印章由负责人自行保管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n  建立公章管理制度,明确公章的保管、使用、登记、责任等。

n  委员会印章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协会名义开展活动需要使用的,须向协会申请加盖协会公章。

l  委员会举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活动,需报协会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

l  活动范围广、影响较大的社会公益活动 。

l  涉外活动,包括组织涉外学术研讨会 承接涉外会议、接受境外捐款等。

l  需要以协会名义开展的活动。

l  委员会违反协会章程,视情节给予批评、通报、限期整改、更换负责人等处理,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l  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涉及违反民事、行政、劳动人事等法律法规的,按照与协会签订的《任期责任书》和《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l  本《条例》自2015年  月  日起实施。

 

中国生命关怀协会科学养生推广工作委员会

二零一五年   月   日